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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穆昆朋等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401、4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旭(别名老赵),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401、4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旭(别名老赵),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3年4月8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穆昆朋(别名大鹏),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朝霞(化名小雨),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别名小曹),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化名小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小杜),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浩,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旬,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旭、穆昆朋、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以新郑检刑诉(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旬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旭、被告人穆昆朋及其辩护人陈长有、被告人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贾云杰、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军浩、被告人刘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赵旭、吴朝霞等人多次在新郑市、郑州市航空港区等地流窜作案,后多次将盗得的物品销赃给被告人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被告人赵旭等人盗窃,仍积极向赵旭等人介绍购买作案使用的蓝色汽油三轮车、黄色卡钳等工具,并介绍被告人赵某某、吴朝霞、刘旬三人伙同赵旭盗窃。被告人赵旭等人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张浩宝、高洪业、冯伟鹏(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到郑州市航空港区大寨村魏某某经营的“鑫博大购物广场”超市,用螺丝刀将门把卸掉后,盗窃店内现金31200元及一部金立手机。
2、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旭到郑州市航空港区豫康北门刘某某经营的“康联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75元,后挥霍。
3、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刘旬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大道与振兴路北200米路西王某某经营的“品味名烟名酒”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230元、香烟159条,后将香烟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6865元。
4、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高洪业预谋后,到郑州市航空港区马庄大队孟庄村宋某某经营的“无磁无铁”内衣店,盗窃店内现金500余元,后挥霍。
5、2013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旭到郑州市航空港区豫康西侧宋某某经营的“千好优购”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00元,后挥霍。
6、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刘旬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南街彭某经营的“壹仟家”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1300元、香烟100条,后将香烟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075元。
7、2013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阁老路西街南头刘彭某经营的烟酒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7条香烟、两瓶酒、一台笔记本电脑。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346元。
8、2013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赵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薛店镇金鼎小区北100米任某某经营的“乡友烟酒副食”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欲盗窃店内财物时,被任某某发现后逃跑。
9、2013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郭店镇刘某某经营的“丽君美容美发名店”理发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链子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200元钱,后挥霍。
10、2013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龙湖镇实施盗窃。在新郑市龙湖镇赵某某经营的“潮流坊”衣服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组装电脑(2010年4月份以3200元购买);在新郑市龙湖镇王某某经营的“衣衣不舍”衣服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组装电脑(2009年2月14日以4500元购买);在双湖大道国际城门口翟某某经营的“放心粮油”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00元、香烟125条(经鉴定价值12787元);在龙湖镇双湖大道国际城门口王某某经营的“壹加壹”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500元、一台黑色华硕A85E1321VD-SL/84FDDXX1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720元)。盗窃后将香烟及一台笔记本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11、2013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旭、赵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薛店镇岳庄大街吴某某经营的“九街生活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1233.3元、香烟135条,后将香烟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9530元。
12、2013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立交桥十字路口刘某某经营的“中国联通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52部萨米牌手机、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物品共价值6万余元),后将被盗手机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13、2013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旭、曹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实施盗窃。在龙湖镇高坡岩黄某某经营的“蜜雪冰城”饮品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478元;在新郑市龙湖镇高坡岩市场严某某经营的“红豆摄影”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三台刻录机和两台台式组装电脑;在新郑市龙湖镇高坡岩马某某经营的“米斯维尔”蛋糕房,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20元。后将盗得的两台台式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脑价值3224元。
14、2013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曹某某、杜某某、张红亮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实施盗窃。在龙湖镇前胡市场袁某某经营的“壁纸窗帘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3640元);在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东路北的任某某经营的“东骏生态砖”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把陆德D41木色吉他(经鉴定价值360元);在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东路北荣某某经营的“广峰石业、东南石材”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2700元);在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东路北王某某经营的“秘制地锅柴鸡”饭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2100元)。盗窃后将吉他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15、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龙湖镇荆垌市场“民康大药房”,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300余元、一台日本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包、一台联想牌联想E47A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4瓶维生素E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3000元、电脑主机价值3395元。
16、2013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高速转盘南100米路东胡某某经营的“港区特产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164元,后挥霍。
17、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杜某某、韩某某、张红亮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南曹乡实施盗窃。在拥某某姚某某经营的“I宝童鞋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320元、女士钱包(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个;在郑州市南曹乡拥某某史某某经营的“名典尚品”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红色戴尔InspironN405014VR-358R笔记本电脑,后将盗得的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554元。
18、201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杜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新烟办实施盗窃。在光荣街朱某某经营的“双汇冷鲜肉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00余元及一台银灰色华硕牌X42EI48JZ-SL型笔记本电脑;在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的“祥隆面包房”,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30元及面包等物品。后将盗得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168元。
19、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中华路与金城路交叉口东北角郭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通信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手机12部、移动电源4个、中国移动SIM手机卡113张、50元移动充值卡4张、电芯10块、触屏30张;后四人又到新郑市玉前路拘留所东侧唐某某经营的“韩都名烟名酒汇”,用液压钳剪断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4100余元、手机4部、真维斯衣服2箱、香烟31条。盗窃后将被盗物品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20元、移动电源价值350元、中国移动SIM手机卡价值2260元、真维斯衣服价值4611元、步步高V303手机价值150元、香烟价值5836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旭、穆昆朋、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刘旬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红亮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旭、穆昆朋、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刘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旭系坦白、累犯、多次盗窃、流窜作案、一般立功,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穆昆朋系坦白、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朝霞系坦白、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系坦白、初犯、多次盗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系坦白、初犯、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系坦白,多次盗窃,流窜作案,有劣迹,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旬系坦白,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穆昆朋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穆昆鹏没有参与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被盗财物的具体数额有异议。此外,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法定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希望对赵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杜某某具有法定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情节较轻,希望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旭、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刘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赵旭、吴朝霞等人多次在新郑市、郑州市航空港区等地流窜作案,后多次将盗得的物品销赃给被告人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被告人赵旭等人盗窃,仍积极向赵旭等人介绍购买作案使用的蓝色汽油三轮车、黄色卡钳等工具,并介绍被告人赵某某、吴朝霞、刘旬三人伙同赵旭盗窃。被告人赵旭等人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张浩宝、高洪业、冯伟鹏(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到郑州市航空港区大寨村魏某某经营的“鑫博大购物广场”超市,用螺丝刀将门把卸掉后,盗窃店内现金31200元及一部金立手机。
2、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旭到郑州市航空港区豫康北门刘某某经营的“康联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75元,后挥霍。
3、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刘旬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大道与振兴路北200米路西王某某经营的“品味名烟名酒”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230元、香烟159条,后将香烟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6865元。
4、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高洪业预谋后,到郑州市航空港区马庄大队孟庄村宋某某经营的“无磁无铁”内衣店,盗窃店内现金500余元,后挥霍。
5、2013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旭到郑州市航空港区豫康西侧宋某某经营的“千好优购”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00元,后挥霍。
6、2013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刘旬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南街彭某经营的“壹仟家”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1300元、香烟100条,后将香烟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075元。
7、2013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阁老路西街南头刘彭某经营的烟酒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7条香烟、两瓶酒、一台笔记本电脑。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346元。
8、2013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赵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薛店镇金鼎小区北100米任某某经营的“乡友烟酒副食”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欲盗窃店内财物时,被任某某发现后逃跑。
9、2013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郭店镇刘某某经营的“丽君美容美发名店”理发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链子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200元钱,后挥霍。
10、2013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龙湖镇实施盗窃。在新郑市龙湖镇赵某某经营的“潮流坊”衣服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组装电脑(2010年4月份以3200元购买);在新郑市龙湖镇王某某经营的“衣衣不舍”衣服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组装电脑(2009年2月14日以4500元购买);在双湖大道国际城门口翟某某经营的“放心粮油”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00元、香烟125条(经鉴定价值12787元);在龙湖镇双湖大道国际城门口王某某经营的“壹加壹”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500元、一台黑色华硕A85E1321VD-SL/84FDDXX1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720元)。盗窃后将香烟及一台笔记本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11、2013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旭、赵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薛店镇岳庄大街吴某某经营的“九街生活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1233.3元、香烟135条,后将香烟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9530元。
12、2013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立交桥十字路口刘某某经营的“中国联通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52部萨米牌手机、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物品共价值6万余元),后将被盗手机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13、2013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旭、曹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实施盗窃。在龙湖镇高坡岩黄某某经营的“蜜雪冰城”饮品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478元;在新郑市龙湖镇高坡岩市场严某某经营的“红豆摄影”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三台刻录机和两台台式组装电脑;在新郑市龙湖镇高坡岩马某某经营的“米斯维尔”蛋糕房,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20元。后将盗得的两台台式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脑价值3224元。
14、2013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曹某某、杜某某、张红亮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龙湖镇实施盗窃。在龙湖镇前胡市场袁某某经营的“壁纸窗帘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3640元);在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东路北的任某某经营的“东骏生态砖”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把陆德D41木色吉他(经鉴定价值360元);在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东路北荣某某经营的“广峰石业、东南石材”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2700元);在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东路北王某某经营的“秘制地锅柴鸡”饭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2100元)。盗窃后将吉他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
15、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龙湖镇荆垌市场“民康大药房”,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2300余元、一台日本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包、一台联想牌联想E47A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4瓶维生素E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3000元、电脑主机价值3395元。
16、2013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高速转盘南100米路东胡某某经营的“港区特产超市”,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164元,后挥霍。
17、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杜某某、韩某某、张红亮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郑州市南曹乡实施盗窃。在拥某某姚某某经营的“I宝童鞋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320元、女士钱包(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个;在郑州市南曹乡拥某某史某某经营的“名典尚品”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一台红色戴尔InspironN405014VR-358R笔记本电脑,后将盗得的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554元。
18、2013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杜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新烟办实施盗窃。在光荣街朱某某经营的“双汇冷鲜肉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1000余元及一台银灰色华硕牌X42EI48JZ-SL型笔记本电脑;在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的“祥隆面包房”,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30元及面包等物品。后将盗得电脑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168元。
19、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旭伙同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到新郑市中华路与金城路交叉口东北角郭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通信店”,用液压钳剪断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手机12部、移动电源4个、中国移动SIM手机卡113张、50元移动充值卡4张、电芯10块、触屏30张;后四人又到新郑市玉前路拘留所东侧唐某某经营的“韩都名烟名酒汇”,用液压钳剪断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盗窃店内现金4100余元、手机4部、真维斯衣服2箱、香烟31条。盗窃后将被盗物品销赃给穆昆朋。被告人穆昆朋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20元、移动电源价值350元、中国移动SIM手机卡价值2260元、真维斯衣服价值4611元、步步高V303手机价值150元、香烟价值5836元。
另查,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60元整,退赔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640元整,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168元整,退赔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554元整,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00元整,退赔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2700元整,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旭供述,在新郑市区一共偷了5家门店。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1日凌晨,他伙同小雨、小曹、小杜、小郭五人在新郑市烟厂大街一菜市场内偷了一家“双汇冷鲜肉店”。偷完这个店之后,紧接着他们五个人在烟厂大街邮政储蓄对面偷了一家“祥隆面包房”。第二次是在2013年12月3日凌晨,他伙同小雨、小曹、小郭四个人偷了一家“中国移动通信店”,紧接着又在新郑市公安局东边偷了一家“韩都名烟名酒”门店。第三次好像是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他伙同一个开红三轮车在新郑偷了一家烟酒店,辨认的时候这家烟酒店已经换成“中国邮政”店了,这次是他和那个开红三轮车的人、某某三个人一起到新郑的,后来某某自己先走了没有参与,他和那个开红三轮的偷完回港区的路上又碰到某某就拉着他一起走了。在“双汇冷鲜肉店”偷了一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和1000元左右现金,都是面值5元、10元、20元、50元的零钱。在“祥隆面包房”偷了几个面包和一台收银机钱盒,钱盒里面有40元零钱。在“中国移动通信店”偷了有十几部手机、二三百块钱充值卡、SIM卡有三捆,用皮筋缠着的至少有几十张卡、四五个充电宝和几十张触摸屏。在“韩都名烟名酒”门店偷了有31条整烟(50元/盒的中华烟2条、25元/盒的芙蓉王20条22、元/盒的玉溪2条、10元/盒的红旗渠7条),其它的还有十几盒散盒烟,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还有两箱真维斯的衣服、一部手机和五六百块钱。“在中国邮政”那家烟酒店偷了六七条烟、两瓶酒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汇冷鲜肉店”偷的那台笔记本电脑500块钱卖给了大鹏。在“中国移动通信店”偷的手机、充电宝和触摸屏以二三百的价格卖给了大鹏,充值卡留着用了,SIM卡送给了大鹏。“韩都名烟名酒”门店偷的烟和两箱衣服以565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鹏。“在中国邮政”那家烟酒店偷的烟被某某拿走了,笔记本电脑被开红三轮车的人拿走了。卖的钱他们都在一起吃饭上网花了。在薛店镇一共偷了3家门店。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他和某某、还有那个开红三轮车的三个人在薛店镇偷了一家“九街生活超市”。第二次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他和某某两个人在薛店镇金鼎小区“乡友烟酒副食”偷了一次,这次被人发现了,没有偷成。第三次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他和那个开红三轮车的两个人在薛店镇豫04省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北50米处偷了一家手机店,辨认的时候这家手机店已经拆迁了。在“九街生活超市”偷了两个收银台的铁钱盒,6000多块钱现金和一百多条烟,烟是用超市的购物篮运出来装到三轮车上的。“乡友烟酒副食”门店没有偷成东西,被人发现后就跑了。在手机店偷了四十二部手机和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九街生活超市”偷的烟卖给了大鹏,卖了5000块钱。手机店偷的手机也卖给了大鹏,卖了3000多块钱,笔记本电脑在出租房里丢了,不知道被谁偷走了。“九街生活超市”偷的东西卖完后,他给某某总共分了3000多块钱,给那个开三轮的分了500多块钱。偷手机店卖手机的钱他自己拿着没分。在港区一共偷5家门店。第一次是在2013年8月份的时候,他和小雨、小雨的朋友三个人在港区偷了一家“品味名烟名酒”门店。第二次与第一次没隔多长时间,他和小雨、小雨的朋友三个人在港区张庄偷了一家“壹仟家超市”。第三次和第四次大概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他自己在豫康北门附近偷了一家“康联超市”和一家“千好优购超市”。第五次是在2013年11份的时候他和小雨两个人在港区偷了一家“特产超市”。在“品味名烟名酒”店里偷了80多条烟和八九百块钱现金。在张庄“壹仟家超市”偷了一百多条烟,将近1000元的现金,另外还有一部分零钱。在“康联超市”偷了800多块钱现金。在“千好优购超市”偷了1000多块钱现金,好像还有一些烟。在“特产超市”偷了1000多块钱现金。“品味名烟名酒”店偷来的烟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鹏。“壹仟家超市”偷来的烟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鹏。在“千好优购超市”偷来的烟记不清楚是否卖了。“品味名烟名酒”店偷的东西卖完之后他给小雨和小雨的朋友每人2000块钱。“壹仟家超市”偷来的东西卖完之后他给小雨和小雨的朋友每人大概1500块钱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在“特产超市”偷的现金给小雨分了100块钱。在龙湖一共偷了10家门店。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那个开三轮的一起偷了两家超市,一家“放心粮油超市”和一家“壹加壹超市”,还偷了两家衣服店,一家是“潮流坊”,一家是“衣衣布舍”。第二次是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小曹两个人偷了三家门店,一家是“蜜雪冰城”奶茶店,一家是“米斯韦尔蛋糕店”,一家是“红豆摄影”店。第三次与第二次没隔几天,他和小曹、小杜、小张四个人一起一晚上偷了四家门店,一家“秘制地锅柴鸡”店,一家“东南石材、广峰石业”门店,一家“东骏生态砖”门店,一家“壁纸窗帘”门店。第四次是在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小雨、小曹、小郭四个人偷了一家“民康大药房”门店。“放心粮油超市”偷了50多条烟和1000块钱现金。“壹加壹超市”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500块钱现金。两家衣服店内各偷了一台台式电脑。“蜜雪冰城”偷了1000多块钱现金。“米斯韦尔蛋糕店”偷了200多元钱。“红豆摄影”店偷了两台台式电脑和两个显示屏。“秘制地锅柴鸡”、“东南石材、广峰石业”、“壁纸窗帘”这三家门店里都是各偷了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个显示器,在“东骏生态砖店”偷了一把吉他。“民康大药房”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主机、现金2000多块钱、4瓶维生素E和几盒口香糖。“放心粮油超市”偷的烟以16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大鹏。“壹加壹超市”偷的笔记本电脑被某某拿走了。两家衣服店偷的电脑一台被那个开红色三轮的拿走了,一台电脑他以300块钱卖给了穆昆朋。“红豆摄影”店偷的两台台式电脑和两个显示屏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鹏。“秘制地锅柴鸡”、“东南石材、广峰石业”、“东骏生态砖”和“壁纸窗帘”这四家门店偷的三台电脑和三个显示屏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港区一个回收电脑的人。吉他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大鹏了。“民康大药房”偷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鹏,台式主机以3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大鹏。“放心粮油超市”和“壹加壹超市”偷来的东西他给那个开三轮的分了500块钱。剩下的几家门店都没有分钱,他们一起吃饭、上网花完了。在南曹就偷了一次,偷了两家门店,是在2013年11月月底的一天凌晨,他和小雨、小杜、小郭、小张五个人在南曹偷了一家“I宝童鞋”和一家“名典尚品”门店。“名典尚品”门店里偷了一台红色的笔记本电脑,“I宝童鞋”门店里偷了三百多现金(全是硬币),还有一个女士钱包,钱包里有一张老10元的现金,两张外币和一些身份证、银行卡之类的东西。笔记本电脑以50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大鹏,卖之后没有分钱,都一起上网、吃饭花了。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那个开红色三轮车的俩个人在郭店的一个市场内偷了一家“丽君美容美发名店”理发店,偷了一个女式钱包,钱包里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现金一共偷了2000多块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陈涛、李杰、一个姓赵的朋友、还有那个开红色三轮的七个人在港区偷了一家“鑫博大购物广场”超市,一共偷了将近5万元钱的现金,给开三轮的分了4000块钱,给剩下五个每人分了4500或4600块钱,剩下的钱都是他拿着。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一个姓赵的到港区孟庄村的一家“无磁无铁”内衣店偷了1000多块钱,他和那个姓赵的一起上网、吃饭花了。偷东西的工具有机动三轮车、液压钳、螺丝刀和小手电,还有就是口罩和手套,防止监控拍到和留下指纹。机动三轮车是通过大鹏介绍,他和某某两个一起到小河刘村那里花了1700块钱买的。液压钳也是大鹏给他出的主意,大鹏在网上找了一个卖液压钳的地方,后来还给他400块钱,让他和小雨到郑州买的。他们偷东西都是开着那辆蓝色的机动三轮车,找到合适的目标后有人望风,有人进去偷,有时候都进去,偷的东西放到三轮车上拉回去。他和小杜、小郭、小曹都是在网吧认识的,某某、小雨和小雨的朋友是大鹏给介绍认识的。2013年4月份,他在大鹏的手机店认识了大鹏,大鹏还跟他说以后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卖给大鹏,并介绍了小雨跟他认识,他后来知道小雨是干小偷的,偷的手机都是卖给大鹏,大鹏跟他说过一个人“干活”不行(意思就是一个人去偷东西不行),所以大鹏才介绍他们认识的。
2、被告人穆昆朋供述,2013年9月份一天下午15点左右,赵旭领着两个他不认识的男孩去他店找到他,让他陪着到郑州买一把卡钳,说是偷人家时候剪锁、剪窗户用的,他就推脱说不去,他在网上查了查哪里有卖的、卖的地方联系方式,赵旭还用手机在电脑上拍了拍照,后来看到郑州东郊那里有卖的,他就让赵旭等人去买了。到第二天晚上赵旭去店里跟他说卡钳买了。之后赵旭找到他,让他帮忙找个租房地,好住下偷东西,并说租房地要选择在二楼,这样有人过来抓的时候,就可以跳楼逃跑,他就帮着给赵旭在港区小河刘村租了一间二楼的房子。过了一段时间一天下午17点左右,赵旭拿了一个塑料袋到他店里说偷了点烟让他看看,有10块钱一盒的红旗渠、10块钱的帝豪、泰山、黄鹤楼、芙蓉王、黄金叶还有其他品种的烟,他看完货说给2000块钱(市面最少值5000),赵旭同意了,赵旭又从身上拿出很多1块纸币、1块硬币、5角硬币、5角纸币一共500块钱,他就把这些零钱换成整钱给了赵旭。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天快黑时候,赵旭去他店里给他两盒20元左右的黄鹤楼让他去看点东西。他就跟着赵旭到位于港区小河刘村的租房处,赵旭给他看了一个黑色台式电脑,床上放着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和一些烟(十块钱一盒的红旗渠、10块钱一盒的帝豪、黄鹤楼、玉溪烟、芙蓉王等),他跟赵旭说把笔记本卖给他,赵旭不卖,台式电脑他给赵旭说100块钱,烟给赵旭2000块钱左右,谈完价钱后,赵旭就用三轮给他拉到他店里。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赵旭还给他40多部杂牌直板手机,都是新的,有智能机和老年机,这40多部手机给赵旭商量是两千块钱,赵旭同意了,赵旭还去他店里卖给他两个破笔记本电脑(啥牌的记不清),他一个给了50块钱。2013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17点左右,赵旭叫他去看东西,他就跟着赵旭到港区小河刘一条偏僻的路上,赵旭让他看三轮车上装的东西,车上有烟大概30条左右,还有一包衣服,袜子、裤头,他跟赵旭商量烟出2700块钱,衣服赵旭让他帮着他卖,一条几十元钱就可以卖,搞完价钱以后,他让赵旭帮他拿回店里了。他记的总共收了100条左右烟,其中10块钱红旗渠大概有50条左右,10块钱帝豪大概有10条左右、芙蓉王大概有10条左右、其它品牌记不清了。
3、被告人吴朝霞供述,他一共参与偷了七次,共偷了十家门店。在港区偷了三家门店,在龙湖偷了一家门店,在新郑偷了四家门店,在南曹偷了两家门店。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份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赵旭、刘旬三个人在港区偷了一家“品味名烟名酒”门店。偷了大概三四十条烟和600多块钱零钱,烟有好几个品种,大概是十元钱一包的红旗渠、利群烟之类的,其它的记不清了。这些偷来的东西赵旭把烟都卖给了穆昆朋,赵旭给他和刘旬每人分到了1200块钱左右,剩下的都是赵旭拿着的,具体多少不清楚。第二次是在距离第一次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他和赵旭、刘旬三个人在港区张庄偷了一家“壹仟家超市”门店。偷了大概三四十条烟和800多块钱零钱,烟有好几个品种,大概有帝豪、黄金叶、十元一包的红旗渠等。这些偷来的烟还是卖给了穆昆朋,赵旭给他和刘旬每人分到了1300块钱左右,剩下的都是赵旭拿着的,具体多少不清楚。第三次好像是在2013年10月底左右,他和赵旭两个人在港区转盘附近偷了一家“特产超市”。这次偷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他看见的好像有三四百块钱的零钱,都是10元,20元面值的现金。赵旭给了他100元钱。第四次是在2013年11月份的时候,他和赵旭、小曹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孩四个人在龙湖偷了一家“民康大药房”门店,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什么牌子的不知道),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几盒保健药,还有一些钱,具体多少钱不知道。这次赵旭没有给他分钱,偷的东西应该是卖给穆昆朋了。第五次是在2013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他和赵旭、小曹、小杜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孩五个人在新郑偷了一家卖菜的门店和一家“祥隆面包房”门店。后来他才知道在卖菜的店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啥牌子的不知道。在第二家“祥隆面包房”门店里偷了一个铁质的钱箱,里面都是硬币之类的,好像不超过十块钱,还有就是几个面包。赵旭没有给他分钱,偷的笔记本电脑弄到哪里去了说不清楚。第六次是在距离第五次也就是三四天左右的时间,他和赵旭、小曹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孩四个人在新郑偷了一家“中国移动通信店”和一家“韩都名烟名酒”门店。在第一家“中国移动通信店”里偷了十几部手机,还有手机卡、充值卡、充电宝之类的东西,具体多少不太清楚,有没有现金不知道。在第二家韩都名烟名酒”门店里偷了大概有三十多条烟、两箱衣服,还有一部翻盖手机他自己拿着,现金有多少不清楚,怎么处理的不清楚,听说是卖给穆昆鹏了。第七次好像是在2013年10月底左右,他和赵旭、小杜、小张、还有那个不认识的男孩我们五个人在南曹偷了一家“I宝童鞋”和一家“名典尚品”。他和小杜进那个“I宝童鞋”店里面,偷了一个钱盒(铁制的)和一个钱包,钱盒里面全是硬币,有300多块钱,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两三张10块钱。赵旭从“名典尚品”衣服店里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其它的还有什么东西他就不知道了。这些偷来的东西都是赵旭拿着的,也没有给他分钱。怎么处理的也不太清楚,听说是卖给穆昆鹏了。在港区的时候他们是找的拉人的那种三轮车去偷的,其它的几次都是开着赵旭的那辆蓝色机动三轮车,车上放有一把液压钳剪门锁用的。每次偷来的东西都是卖给穆昆朋,他在场的有两次。一次是在港区一个叫“品味名烟名酒”店偷的烟和一次在港区一个叫“壹仟家超市”偷的烟这两次是在赵旭的租房处,穆昆朋去拿的。他先认识穆昆朋,后来经穆昆朋介绍认识赵旭的。大概是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他和刘旬一起把手机卖给修手机的穆昆朋,穆昆朋说给他俩介绍个人认识,一起干活偷东西,他就同意了。当天下午穆昆朋领着他俩到小河刘村一个租房处,见到了赵旭,穆昆朋就让赵旭带着他两干活偷东西,赵旭说中。到晚上赵旭、穆昆朋、刘旬和他四人在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穆昆朋对他说,干这事,老危险,逮住之后别承认,承认对自己不好,承认也是光说自己别说别人,别承认把东西卖给了谁。后来就回赵旭出租房睡觉了。两天后,赵旭,他和刘旬一块去找穆昆朋,穆昆朋在店里用电脑上网查了查哪里有卖液压钳的,赵旭叫穆昆朋一块去,穆昆朋说店里老忙,没去,赵旭、他和刘旬三人就坐出租车去郑州买了一把液压钳。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他在龙湖偷了三次,一共偷了七个门店。在新郑偷了两次,一共偷了四家门店。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老赵在龙湖偷了两家店,一家是“蜜雪冰城”卖奶茶的门店和一家“红豆摄影店”。“蜜雪冰城”卖奶茶的门店偷的什么他不知道。“红豆摄影店”里他和老赵偷了两台台式电脑主机和两个液晶显示屏,老赵有没有偷到钱他不知道。第二次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老赵、小杜、小张四个人在龙湖偷了四家门店,分别是“秘制地锅柴鸡”门店、“东南建材广峰石业”门店、“东骏生态砖”门店、“壁纸窗帘”门店。他和老赵、小杜、小张四个人一共偷了三台台式电脑主机和三个液晶显示屏,还有一把红色的吉他,现金偷没偷他不知道。第三次是在2013年11月份的时候他和老赵、小雨、小郭四个人在龙湖偷了一家“民康大药房”门店,在这家门店里面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几盒维生素的保健品药,他拿了几个口香糖,现金他不知道偷没偷。第四次是在2013年12月份的时候他和老赵、小雨、小郭、小杜五个人在新郑偷了一家“双汇冷鲜”肉店和一家“祥隆面包房”门店。在“双汇冷鲜”肉店里面他不知道都偷了什么东西,因为他和小雨、小杜三个看见赵旭和小郭两个进去之后他们就先去其它地方转了。“祥隆面包房”门店里偷了几个面包和一个铁制的钱盒具体多少钱不清楚。第五次是在2013年12月份的时候,他和老赵、小雨、小郭四个人在新郑偷了一家“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店和一家“韩都名烟名酒”门店。在“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店里偷了十几部手机,还有手机卡、充值卡、充电宝之类的东西,具体多少不太清楚。“韩都名烟名酒”门店里偷了大概有三十多条烟,还有两箱衣服,现金有多少不清楚。他所参与的这几起盗窃,偷来的东西基本上都卖给了大鹏。具体每次卖多少钱不清楚。偷完东西,他没有分过钱,因为在网吧上网、吃饭都是老赵管着的。有一次大鹏跟他说,之前自己偷过,还跟别人一起合伙偷过,并且还教他说,以后出去偷东西的时候手脚麻利点利索些,别让人逮住。每次都是开着一辆蓝色的机动三轮车去偷东西,车上还放着一把液压钳和螺丝刀,手套,口罩。
5、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他总共参与盗窃了五个门店,龙湖的一家“民康大药房”,新郑四家门店,分别是:“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祥隆面包房”、“中国移动通信”和“韩都名烟名酒汇”。第一次是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他和老赵、小曹、小雨四个人在新郑市龙湖镇一家“民康大药房”店内盗窃了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个电脑主机、几瓶维生素E、几盒益达口香糖,还有一些现金,他只是见到老赵拿着一沓钱,具体多少不清楚。这些东西都是老赵处理的,具体怎么处理的不清楚。这次老赵给了他一盒十元钱的红旗渠烟、一瓶饮料、还有十元钱的包时上网费。第二次是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夜里,他和老赵、小曹、小雨、小杜五个人一起到新郑偷,这次偷了两个门店,一个是解放路光荣街口东边的“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一个是解放路与烟厂大街西北角的“祥隆面包房”。在“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钱,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都是老赵拿着的。在“祥隆面包房”偷了一个钱盒,钱盒里面都是零钱,出来的时候还拿了一些面包。那个笔记本电脑是老赵处理的,具体怎么处理的不清楚。第三次是在第二次过了一天后,他和老赵、小曹、小雨四个人一起到新郑偷,这次偷了两个门店,一个是中华路与金城路口东北角的“中国移动通信”店,一个是玉前路拘留所东边的“韩都名烟名酒汇”。在“中国移动通信”店内偷的是手机十几部、手机卡、手机充值卡、手机屏幕等东西。在“韩都名烟名酒汇”偷的有二十多条烟,还有三十多盒零烟,还有两箱衣服,偷完后就一起直接回到了港区老赵租房处。然后把偷来的东西都放到老赵的床上,二十多条烟有芙蓉王、黄鹤楼、十渠等,这些东西全部是老赵处理的。具体卖给谁了也不清楚。每次偷完都没有分钱,老赵只是管着他上网、吃饭。每次去偷都是开着一辆蓝色的机动三轮车,车上放着一把卡钳和一个螺丝刀。他跟着老赵一起偷东西的时候这些作案工具就已经有了,具体怎么来的不太清楚。
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他一共参与偷了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他和赵旭,还有那个开红三轮车的人,三个人在新郑市薛店镇“九街生活超市”偷了一次。那个开红三轮的人坐在三轮车上望风,他和赵旭拿着卡钳把两个U型门锁给剪断,他先抱着两个吧台收银的那种钱盒和一些散烟出来装到赵旭的那辆三轮车上,然后赵旭提着一个超市里的购物篮出来,里面装的很多整条的烟。然后把偷来的东西装到三轮车上就走了。第二次是他和赵旭两个人在新郑市薛店镇金鼎小区“乡友烟酒副食”偷了一次,这次被人发现了,没有偷成东西就跑了。第三次是他和赵旭,还有那个开红三轮车的三个人在新郑转了好些地方没有偷成,他就先走了,后来听赵旭说偷了一个烟酒店。具体在哪里偷的,偷了多少烟不太清楚。第一次偷的有烟和现金,烟大概有五十多条,一条硬中华,玉溪牌子的整条烟大概有七条,十元的红旗渠整条烟大概有四十条,还有五十多盒散盒装的烟,还有一些现金,具体多少钱不知道。第一次在“九街生活超市”偷来的烟卖给了穆昆朋。第一次偷完后回到赵旭的租房处,赵旭先是给他分了500元钱的零钱,那个开红三轮的人分了500多块钱的零钱。开红三轮的人走了之后,赵旭又把偷来的整钱现金给他分了1100元钱左右。后来赵旭当着穆昆朋的面又给了他1100元钱左右。一共分到了2700元钱左右。偷东西的工具有一辆蓝色的机动三轮车,还有就是液压钳、手套,鸭舌帽。卡钳他不知道是怎么来的,因为他通过穆昆朋认识赵旭的时候,卡钳就已经有了。那辆蓝色的机动三轮车是他和赵旭通过穆昆朋介绍,到港区小河刘村附近买的,当时花了好像是1700元也不知道是2700元买的。因为赵旭给穆昆朋说想买一辆二手三轮车,偷东西运输方便,穆昆朋就给介绍买了。穆昆朋是在手机维修店把赵旭介绍给他认识的,让他跟着赵旭干,意思就是偷东西,有吃有喝。有一次在出租房里他拿走了一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啥型号的不清楚)和六条整烟(一条红色硬中华、两条黄金叶“万柿如意”、两条红色的15元/盒的黄金叶、还有一条我忘了是什么烟)。
7、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他一共参与了三次盗窃。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1日凌晨,他和老赵、小曹、小郭四个人在新郑市“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些钱,具体有多少钱不知道。“祥隆面包房”偷了十几个面包和收银机下面的钱盒,里面大概有五六块钱,都是面值五毛一元的。第二次是他和老赵、小曹、小张四人在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在新郑市龙湖镇一条路边盗窃了三个门店。一个“壁纸窗帘”店,一个“东骏生态砖”、一个叫“广峰石业”。他在“壁纸窗帘”店偷了一台台式电脑,另外两个店他没进,最后走的时候,他还见有一把吉他和两台式电脑,等于说一共偷了三台台式电脑和一把吉他,具体有没有偷到钱不知道。第三次他和老赵、小雨、小郭、小张五人在2013年下半年一天凌晨2点左右,在郑州航空港区往北盗窃过两个门店。他和小雨进的是个童装店里面,偷了一个钱盒(铁制的)和一个钱包。钱盒里面全是硬币,有300多块钱,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两张外币。老赵从另一家衣服店里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其它的还有什么东西就不知道了。作案工具是一辆汽油三轮车,一把液压钳子,几个螺丝刀,都是老赵花钱买的,进店里偷都是带着帽子和口罩。偷的东西都是老赵负责处理的,具体卖给谁他不太清楚,但是见过两次是卖给大鹏了。第一次是老赵偷的烟在小河刘路口卖给大鹏了,第二次是在小河刘村一个路口他提着一把偷来的吉他,赵旭拿了一个台式电脑,大鹏在那里把这些东西拿走了。偷完东西,没有分,赵旭管着他吃饭、上网。有一次大鹏在租房的地方对他们说,偷东西这种事太危险,出去偷的时候,望风的要眼尖点,偷东西的时候手脚麻利点,偷了之后赶紧跑。如果以后偷东西被公安机关逮住的话,谁都不要乱咬,逮住谁说谁的事儿,不要牵扯到其他人。
8、被告人刘旬供述,他通过大鹏认识了赵旭,2013年8月份一天,大概凌晨12点多的时候,他和赵旭、吴朝霞三个在赵旭的租房处,因为当时身上都没有多少钱了,所以就想着去偷点东西。后来他们三个在赵旭租房的小河刘村村口找了一辆机动三轮车,拉着他们到了港区附近。下车后在那里转来转去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后来看见了一家超市,就是已经辨认的“品味名烟名酒”店,但是当时没有带工具,然后他们三个就决定第二天再来偷。等到第二天凌晨12点多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带着液压钳,到了“品味名烟名酒”店,把超市玻璃门上的U型锁剪断后,吴朝霞在外面望风,他和赵旭进去偷这家烟酒店的烟,赵旭还拿了收银台抽屉里的零钱。大概偷了六七十条香烟和二三百元钱的零钱,烟有好几个品种,具体记不清了。出来之后在外面找了一辆车,就直接坐车回了赵旭租房的那个地方。后来赵旭把烟都卖给了大鹏,后来具体卖了多少钱不知道。这次他和吴朝霞每个人分了1000多块钱,剩下的都是赵旭拿着的。第二次是在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是在凌晨一点多的时候,他和赵旭、吴朝霞三个找了一辆三轮车转到“壹仟家超市”,赵旭说这个超市可以偷。大概到凌晨3点多的时候,他和吴朝霞在超市附近帮赵旭望风,赵旭拿着液压钳把超市玻璃门上的U型锁剪断,剪断之后他和赵旭先进去,后来吴朝霞也就去帮忙偷烟。他和赵旭进到超市里边的小屋,偷了两箱香烟,还有一些零烟,后来赵旭在小屋里和收银台还偷了一些零钱。偷完之后大概快5点,他们三个在街上找了辆三轮车就回到赵旭的租房处了。这次偷了有100条左右的香烟和一些零钱。烟还是那几个品种,大概有帝豪、黄金叶、十渠等,零钱具体偷了多少不知道,因为零钱是赵旭拿着的。这些烟还是卖给了大鹏,大鹏到赵旭的出租房里看了看我们偷来的烟,他、赵旭和吴朝霞三个都在场,后来大概是卖了5500块钱左右。这次他和吴朝霞每个人分了有2000块钱左右,剩下的钱都是赵旭拿着的。
9、同案犯张红亮供述,第一次是在2013年11月份的时候,他和老赵、小杜、小曹四个人去偷了四家门店,是在龙湖镇,一家是“秘制地锅柴鸡”门店,另一家是“东骏生态砖”门店,另外两家门店确认不了,因为那天晚上天比较黑,他也没有看清,反正一共偷了四家门店。一共偷了三台台式电脑和三个显示屏,一把吉他,两瓶饮料和两瓶酒,有没有现金他不清楚。第二次是他和老赵、小杜、小雨、还有那个不认识的男孩五个人偷了两家挨着的门店,是在南曹。其中一家是“I宝童鞋”服装店,另一家是挨着的“名品尚典”服装店。一共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什么牌子的不知道)、一个女式钱包(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之类的东西),还有二三百块钱的硬币。
10、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3年11月30日晚上20时许,他在新郑市新烟街光荣街开的“双汇冷鲜肉店”内关门,当时店的玻璃门用的是一把红色“U”型锁锁着的,玻璃门外边的防盗门是用平时的明锁锁着的,今天早上6时许,他正在屋内,这时他妹妹给他打电话说店里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他就赶紧到店后发现店门锁被人用东西剪断了,店内西边靠墙的桌子上放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桌子上面放钱的钱箱开着,里面放的零钱不见了,他就打电话报案。店里被盗10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被盗的电脑是2011年3月份购买的,当时买时5000余元。被盗的现金都是50、20、10、5元面值的零钱。
11、被害人唐某某陈述,他在新郑市玉前路开了一家“韩都名烟名酒”店,2013年12月2日晚上九点五十分,他锁好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后离开,到了12月3日早上7点钟左右,他到店门口发现玻璃门上的U型锁被人卸掉扔在一边,感觉被盗了就赶紧进到店里查看,发现店内的香烟基本上被搬空了,现金和衣服也被盗了,于是他就拨打了110报警。店内都被盗了几十条香烟、两箱真维斯衣服、四部手机、现金4100块钱左右。
1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他在新郑市金城路经营一家中国移动通信店,2013年12月2日晚上九点钟锁好他锁好店玻璃门上的两把U型锁后离开。到了第二天早上7店钟左右,他到店门口发现玻璃门上U型锁不见了,感觉被盗了就赶紧进到店内查看,发现店内的手机等物品被盗了,于是他就报警了。被盗的有手机、移动电源、移动充值卡等物品,这些物品被盗的具体数目现在统计不出来,随后列个详细清单。
13、被害人牛明阁陈述,她在新郑市烟厂大街祥隆面包房工作,2013年11月31日晚22点时候下班,她把店门用两把U型锁锁好后就回家了,2013年12月1日早上7点她到店里上班,发现店门锁不见了,进店后,发现钱盒不见了,柜子被翻了,还有放在货架上的十块面包不见了,后来在门口的垃圾桶内,发现店门其中一把锁,已经是被剪断了。钱盒是铁制的,长方形。钱盒里都是零钱,有5毛的,有1毛的,有一块的,一共30块钱。被盗的10块面包价值60元。
14、被害人刘彭某陈述,他之前在新郑市西关转盘开了一烟酒店,2013年10月1日或2日早上8:30左右的时候,他到门店开门看见门锁不见了,U型锁被剪断了,两把U型锁都在屋里地上扔着,后来查看了一下,店内的七条烟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了。一共被盗7条烟,1条红色硬中华、1条20元/盒的苏烟、2条黄金叶“万柿如意”20元/盒、2条红色的黄金叶(禧满堂)15元/盒,还有一条黄金叶(软盛世金典)20元/盒,笔记本电脑是2008年的时候在郑州购买的,当时花了4000块钱左右,品牌是联想的,具体什么型号想不起来了。店里还丢了两、三瓶酒,其中一瓶是汾酒系列的原浆酒,价格是800多块钱,其他两瓶记不清了,还有就是现在门店换成“中国邮政”了。
1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在她开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金鼎小区北100米处开的乡友烟酒副食店看门,大概到晚上10点左右关好门睡觉,大概到凌晨3时许,她听见店里有动静,就喊了一声谁,之后就听见有人往外跑的脚步声,她就起床,发现店隔壁仓库门被撬了,她就过去看,也没见一个人,物品也没有被盗。
1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她在新郑市薛店镇神农商业街开了一家“丽君美容美发名店”,2013年10月1日晚10点的时候,店里没有生意了,她就用链子锁把理发店玻璃门给锁上就回家睡觉了,到了第二天早上六点多开门的时候,她看见门上的链子锁不知道被谁剪断扔在地上,就赶紧到店里看看东西是不是被盗了,后来查看发现抽屉里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的1800块钱,还有手提包里的400块钱也不见了,然后又看看其他东西,发现柜子被翻过,身份证,银行卡被盗了,一共盗了2200块钱。
17、被害人吴某某陈述,他在新郑市薛店镇经营的“九街生活”超市被盗了,是2013年10月5日凌晨被盗的,当时超市的门锁被剪断了,然后小偷进到超市内,把柜台下面的营业款偷走了,营业款有5377.3元,收银台下面的两个钱箱也被偷走了,一个钱箱内有现金2935元,一个钱箱内有现金2921元,等于说现金共丢了11233.3元,还有超市内的烟也被盗了135条,分别是双喜烟(硬金五叶神)20条,中华香烟(硬)盒3条,苏烟11条,黄金叶帝盒35条,黄金叶(硬红旗渠)44条,芙蓉王13条,玉溪烟9条。
18、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10月19日早上6点多钟他接到新郑市薛店镇菜市场他开的联通公司隔壁邻居韩爱菊电话,说他的店门锁被人家撬开了,他就赶紧往店里赶,发现门锁在地上放着,他就先打电话报警了,等到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勘察现场后他进到店内清点,才知道有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和52部萨米牌手机被盗了。联想笔记本电脑是在薛店镇“中元电脑科技”电脑店里购买的,价格是1350元。萨米牌手机是2012年11月15日在湖北萨米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都是全新的,型号分别是萨米S500B5部,购买价格是1199元/部;萨米S500A6部,购买价格是1199元/部;萨米S6008部,购买价格是1299元/部;萨米S600A7部,购买价格是1299元/部;萨米S600X8部,购买价格是1399元/部;萨米S600新10部,购买价格是999元/部;萨米S4003部,购买价格是999元/部;萨米S400A2部,购买价格是999元/部;萨米S500C3部,购买价格是1199元/部,一共是52部手机,总价值62448元。
19、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她在新郑市龙湖镇国际城门口开了一家“宜家宜”超市。2013年10月3日早晨6点的时候,店隔壁“放心粮油”超市老板翟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她们两家的门店U型锁被人撬了,然后她就赶到“壹加壹”超市,发现玻璃门上面的两把U型锁扔在地上,都被剪断了,经查看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柜台下面钱盒的500元钱也不见了,后来就报警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是华硕牌,型号是A85EI321VD-SL/84FDDXX1,是黑色的。被盗的500元钱是一些零钱,面值是5元,10元,20元,50元,其它的是一些硬币1元的。笔记本电脑是2013年1月1日到郑州二七广场国美电器商场购买的,当时购买的价格是3999元,打过折之后是3799元,购买的时候有发票。
20、被害人翟某某陈述,她在新郑市龙湖镇国际城门口开了一家“放心粮油”超市,2013年10月3日早上6点多的时候她去店,发现店门玻璃门上的U型门锁被剪断了,后来她还看见隔壁的“壹加壹”超市门上的U型门锁也被剪断了,当时感觉店里肯定是被盗了,她就赶紧给隔壁的老板王某某打电话,随后她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通过清点,店里一共被盗了125条香烟和1000块钱现金。因为香烟是2013年10月1日购买的,新郑烟草公司在10月2日中午把烟给我们店发过来之后,她还没来的及往库房里放,都是整条整捆的在柜台旁边堆放着的。被盗这些烟共价值12710元。
2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她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一家“秘制地锅柴鸡”店,2013年10月31日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她把“秘制地锅柴鸡”饭店用U型锁锁上之后就回家了,到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的时候,她去店里开门,发现饭店门口玻璃门上的U型锁被人撬了,就赶紧进饭店里面查看,发现吧台里的台式电脑被盗了,丢的还有两瓶饮料和两瓶酒,然后她就赶快找到店里面的员工李某某,马永刚,他们都说不知道啥时候被盗的,后来店东边的三家门店听说也被盗了,一家是“东南石材,广峰石业”门店,一家是“东骏生态砖”门店,一家是“壁纸窗帘”店,他们被盗的有电脑和吉他。被盗的电脑是在2012年2月26日购买的当时购买的时候花了4200块钱。
22、被害人荣某某陈述,她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家“广峰石业、东南石材”店。2013年11月1日早上七点左右的时候,她哥哥荣大涛给她打电话说店里的电脑被盗了,她就赶到店里查看,发现店里的一台台式电脑被盗了,被盗的电脑是组装机,当时在龙湖配置的,花了3000块钱,有七成新。那天早上隔壁的几家店里的东西也被盗了,有一家窗帘店,一家饭店,还有一家卖地板砖的门店,听说被盗的有电脑、吉它之类的东西。
2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他在新郑市龙湖镇经营一家“壁纸窗帘”店,2013年10月31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他用锁把店的玻璃门锁好后就走了,2013年11月1日早上8时许来店里开门,发现他店玻璃门上的锁不见了,进店发现放在吧台上的电脑不见了,他听说店西边几个门店也被撬了,他就和他们一块来派出所报案了。被盗的是黑色的组装电脑,是2012年10月份在龙湖镇赛格电子科技店组装的,购置价是6008元。
24、被害人任某某陈述,他在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侧开了一家“东骏生态砖”建材店,2013年10月31日17时许,他用U型锁锁上店之后就回家了。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的时候,他接到邻居卖水泥大沙的白小娟的电话说他家店门是不是被撬了。接完电话他就赶紧到店里检查,后发现他的一把吉他不见了,于是就报警了。被盗的吉他型号是陆德D41木色吉他,是2013年5月份在龙湖升达大学对面买的,当时购买价格为600元钱。
25、被害人郑某某陈述,他在新郑市龙湖镇经营了一家“民康大药房”。2013年11月18日早上8点左右,他去药店开门,发现门没有锁,进到店里发现屋子里的东西扔了一地,拉开抽屉看到里面钱没有了,他就赶快报警了。店里都被盗了2300元现金,两台笔记本电脑,一个装电脑的包,一台台式电脑主机,还有一些益达口香糖,四瓶维生素E。被盗的台式电脑主机是他到郑州市科技市场“百脑汇”以3730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是在2010年5月16日以4980元的价格购买的,型号是富士通VH900;另一台笔记本电脑是在2012年8月18日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型号是联想L47A。四瓶维生素E是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购买的,牌子是养生堂,进价是78元/瓶,零售价是88元/瓶。
26、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3年10月30日早上7点多的时候她和她老公一起去新郑市龙湖镇高坡岩市场开的“蜜雪冰城”奶茶店开门的时候,发现玻璃门上的两把U型门锁被剪断了,当时锁就在地上扔着,进到店里以后,发现吧台处有被翻动的痕迹,后面的操作间那边还有一个小仓库门,门上的锁也被剪断了,经查看发现她老公放在纸箱里钱包里面的钱被盗了,一共是2478块钱,100元面值的22张,其它的都是10元、20元面值和一些零钱。
27、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3年10月30日早上8点多他去他开的“米斯韦尔蛋糕店”开门的时候,发现玻璃门上的U型门锁不知道被谁剪断了,当时想着肯定是有小偷到店里偷东西了,他就赶紧到店里面查看,后来发现吧台处钱盒里的220元钱不见了。后来我又查了一下其它的东西,没发现其它东西被盗。我想着被盗的钱比较少,所以当时也就没有报案。
28、被害人赵某某陈述,他在龙湖镇新商场街开的“潮流坊”服装店被盗了。2013年9月2日晚上8点多钟,他妻子张某用一个U型锁从外边将店门锁起来回家了,到了第二天早上9点多钟去开门的时候发现门上的锁不见了,店里的一台电脑被盗了,随后就报警了。电脑主机是组装的,外壳是黑色的,显示器是飞利浦19寸的。主机值500元左右,显示器值300元,一共价值800元。
29、被害人张某陈述,2013年10月2日晚上8点多她用U型锁把门店的玻璃门锁上后就回家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在开门的时候发现门上的锁不见了,后来到了店里之后发现桌子上放的台式电脑被盗了,她老公赵某某就报案了。电脑配置:CPU是AMD2.7主频,主板是华硕M2N65,内存是金邦2G,硬盘是WD320G,显卡是小影霜9600GT,显示器是飞利浦19寸液晶的,光驱是飞利浦DVD的,键盘,鼠标是双飞燕的,机箱是A7X的。是在2010年4月22日,郑州科技市场购买的,当时花了3200块钱购买。
30、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国庆节放假期间,他在新郑市龙湖镇新商业街他老婆开的衣衣布舍服装店帮忙。2013年10月2日晚上20点钟左右关门停业,当时他用一把U型横锁把店的玻璃门锁住。到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有人到他岳父家中说服装店门被撬了。他就赶到服装店,后发现服装店门关着,但门上的U型锁不见了,店里收银台的一台电脑不见了,同时店里展示的四、五件女士外套上衣也一起被盗走。听东边邻居那个服装店的女老板娘说她店门也被撬开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电脑是他2009年在郑州以4000元组装的,都是黑色的,显示器是AOC牌19寸,这次我们店里一共被盗价值1500余元。
3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他在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振兴北路经营“品味名烟酒”店。2013年8月24日早上7时许,他准备开门营业时,发现锁店门的两把铁锁被锯开了,店里面的很多酒在地上放着,饮料堆的箱子上也是酒,小偷应该是用酒箱装烟偷走的,柜台的好些柜门都被打开了,经过对照新郑烟草公司送过来的销货清单,以及店里没有被盗走的几条香烟综合清点,发现店内的159条烟被偷走,现金2230元也被盗了,其中有2张100元面值的,其它的都是50元、20元、10元、5元、1元面值的。随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32、被害人彭某陈述,她在港区张庄南街经营“壹仟家”超市。2013年9月9日早上大概6点半的时候她到店里开门,发现玻璃门上的两把U型门锁丢了一把,一把被剪断仍在地上,赶紧进店里面,发现收银台上放着两条烟,物品台架下面的柜门全部都开着,吧台两个收款机的钱箱都被撬了,里面的营业款5300元钱不见了,后来她又去超市东南方向的办公室查看了一下,靠南墙放的一张桌子抽屉里面的用塑料袋装的两兜现金也被盗了,一共是6000元。堆放在东边墙角的整条烟也被盗了,后来统计了一下有100条香烟被盗(其中有3捆是25条/捆的硬红旗渠),后来她就打电话报警了。香烟是2013年9月6日11点左右的时候,中牟烟草公司把烟给送过来的,有销货清单。被盗这些烟共价值10075元。
3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他在郑州市航空港区大寨村经营“鑫博大购物广场”超市。2013年8月6日凌晨2时许,他把超市门锁上之后就回家睡觉了,到了早上6点多的时候,他去超市开门营业,发现玻璃门上的门把手被撬开了,他就赶紧到超市里面查看,发现收银台下面的钱箱不见了,还有就是收银台下面抽屉里的现金没有了,一部金立手机也被偷了,后来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的有31200块钱的现金,还有一部金立手机。金立手机是2002年在郑州花了1800块钱买的。
34、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2日凌晨四点零八分的时候,他“特产超市”门店里安装的110联网报警器响了,后来华安保全有限公司的专门负责人员就到了店里,然后给他电话说店被盗了,他就赶紧去店里面,到店里之后,发现玻璃门上的U型门锁不见了,后来到店里面查看,发现吧台的抽屉里面少了1164元现金,其它的东西没有被盗,当时是华安保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报的案,他也没去派出所报案。门店旁边有监控,能拍到嫌疑人,当时拍到的是两个嫌疑人。
3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他在郑州市航空港区豫康新城经营“康联超市”,2013年8月20日早晨5点半左右的时候,他到超市开门,到店里之后,发现玻璃门上的链子锁被剪断了,到门店看看后,发现柜台里的1075元钱不见了,情况就是这样的。
36、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3年9月7日他经营的“千好优购”超市被盗了。2013年9月7日早上6点多的时候,他到店里开门营业的时候发现锁门的链子锁被剪断了,进屋一看,屋里也没有被翻动的痕迹,后来到收银台检查发现前天晚上放在盒子里的1000元备用金不见了,经过盘点,备用金被盗了1000元,其它东西没有被盗。
37、被害人宋某某陈述,他开的“无磁无铁”内衣店被盗了。201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他就用U型锁把门店锁上之后就回家睡觉了,到了第二天上午10点多他去开店门的时候,发现门把手被撬了,进去之后发现抽屉的钱不见了,笔记本电脑在下面的抽屉里放着没有被偷走,后来经清点,被盗了500多元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后来想着被盗的钱也不多,所以也就没有报案。
38、被害人姚某某陈述,她在郑州市南曹乡拥某某经营一家i宝童鞋店。2013年11月28日早上,房东给她打电话说她的童鞋店和隔壁名典尚品店门的U型锁被人剪断了。她就赶紧到店里,发现童鞋店和名典尚品店门上的U型锁都被剪断了,被剪断的锁一个扔在店门前的垃圾桶,一个扔在地上,店门都是关着的,进店看了看,发现放在柜台抽屉里的钱包被盗了,放在柜台旁边架子第二层上的钱盒也被盗了,然后她就报警了。被盗的钱包是一个长形黄色豹纹钱包。钱包里有我的身份证、信用卡还有其他的银行卡,还有一张一元的美元,一张泰铢,面值多少记不清了,还有一张老式人民币贰元的,一张老式人民币拾元(大团结)的。被盗的钱盒是方形的糖果盒,里面全部都是壹元的硬币,大概一共有300多元。
39、被害人史某某陈述,她在郑州市南曹乡拥某某经营一家“名典尚品”女装店。2013年11月28日早上7点多,她到店的时候发现玻璃门上的U型锁被剪断了,到里边查看,发现柜台上的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充电器也不见了,柜台里边也被翻的很乱,但没丢东西,后来她又发现东隔壁的“I宝童鞋”店玻璃门上的U型锁也被剪断了,店老板过来清点后发现丢了300多元钱,还丢了一个女士包。她被盗的笔记本电脑是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上面是红色的,下底是黑色的,型号是InspironN405014VR-358R,这台电脑是2011年11月份的时候在郑州市文化路的赛博数码广场买的,当时花了3600元钱,现在这台笔记本电脑还很新,大概有七成新。
40、证人朱某某证实,2013年11月30日晚上20时许,她在朱某某开的位于新郑市新烟办光荣街开的“双汇冷鲜肉店”上班,过了有10分钟左右,她关门锁好锁就上楼了,到2013年12月1日早上七点多起床下楼,朱某某说店被撬了,她进店发现柜台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她又看柜台内钱盒里的1000余钱也不见了,被盗电脑是华硕牌的,银灰色,X42EI48JZ-SL型,2011年3月份购置,购置价是人民币5000余元。
41、证人张某证实,2013年12月3日上午八点她去“韩都名烟名酒”店里正常上班,到了店里之后,她老板唐某某说烟酒店被盗了,后来她看见玻璃门上的门锁被别人剪断扔到了一边,店里面的烟和现金等东西被盗了,还有手机被盗了四部,一部三星D808手机,2012年3月18日在郑州花2150元买的,一部三星S7508手机,2012年2月20日在郑州花800元买的,一部海信T980手机,2013年10月1日在新郑花2760元买的,一部步步高V303手机,2012年6月12日在新郑花1950元买的。衣服被盗的有两箱,都是整箱的真维斯衣服。
42、证人薛风芹证实,2013年12月2日晚,她们的中国移动通信郭某某代办店被盗手机12部,GOBA300E白色手机一部,进价110元,GOBA310L手机三部,一部黑色,两部红色,进价120元,三巨网牌,G89型手机两部,一部黑色,一部红色,进价180元,三巨网牌,G526型白色手机两部,黑色手机一部,进价130元,友信达牌U65型手机两部,一部是朱古力色,一部是炫酷黑色,进价130元,爱我牌Q5型棕色手机1部,进价140元,移动电源四个,分别是金威澎牌7200MAH,白色进价80元,MAX无限量7800MAH白色两个,进价80元一个,MAX无限量,5600MAH白红色1个,进价70元一个,SIM卡(移动)113张,50元一张,共价值人民币5650元,移动充值卡4张,每张50元(价值),共200元,电芯10块,每块价值30元,共计300元,触屏30张,每张5元,共价值150元。都是我爱人我们2013年11月份去郑州通信大世界进的,SIM卡是2013年10月份左右在新郑市移动公司领的,都是新的。
43、证人陈某某证实,2013年10月5日早上7点多她到九街超市上班,到店门口时见很多人在,超市经理吴经理也在,听说早上到超市时发现超市的门上的锁被人弄断,超市的东西被人偷了。后来经过盘点,发现被盗有双喜烟(硬金五叶神)20条,中华香烟(硬)盒3条,苏烟11条,黄金叶帝盒35条,黄金叶(硬红旗渠)44条,芙蓉王13条,玉溪烟9条,被盗这些烟共价值18760元。还有现金及两个钱箱,经盘点,超市营业款有5377.3元,是用超市塑料袋装着的,放在柜台抽屉里,有整钱有零钱,零钱较多。还有两包超市的备用金,也是用塑料袋装着放在柜台抽屉里,两包备用金分别是2935元和2921元,也是有整钱有零钱,零钱较多,被盗现金共计11233.3元。
44、证人吴某某证实,2013年10月3日早晨7点左右的时候,她和店的员工吴梦迪,一起到“壹加壹”超市上班,到了店门口的时候看见老板王某某在店门口站着,玻璃门上的两把U型门锁被人剪断扔在地上,老板说早上过来开门的时候看见锁被剪断了,店里的东西被盗了,被盗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500元现金,被盗的电脑型号是A85EI321VD-SL184FDDXX1,这台电脑是2013年1月1日在郑州二七广场国美电器购买的,购买的价格是3999元,打过折之后是3799元,被盗的时候有八成新。
45、证人高某某证实,2013年10月3日早上6点多的时候他老板翟晓娜打电话说他们的“放心粮油”超市被盗了,他就赶紧往店里赶,到了之后看见店门玻璃门上的U型门锁被剪断了,后来老板就报警了,隔壁的“壹加壹”超市也被盗了。他们店里一共被盗了125条香烟和1000块钱现金。被盗的烟总共价值12710。是新郑烟草公司送的,老板那里留的有销货清单。
46、证人李某某证实,2013年10月31日晚23时许,他们的秘制地锅柴鸡店关门,他上楼宿舍睡觉,到第二天早上8点起床下楼上班,老板王某某说电脑不见了,门锁被撬了,还丢了两瓶饮料,两瓶酒,他看见吧台上的台式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都不见了。被盗的台式电脑是2012年2月份购置的,购置价是人民币4200元。
47、证人邵某某证实,2013年10月30日早上8点左右,他送他老婆严某某到他们的“红豆摄影”店,发现门是开着的,门上的锁也不见了,到里面发现店里的两台台式电脑和三台刻录机不见了,两台台式电脑是在郑州科技市场“百脑汇”购买的,其中一台电脑是2011年12月16日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另一台电脑是2013年3月18日以3780元的价格购买的,当时购买的时候给我打的有收据。三台刻录机找不到相关的购买凭证,型号啥的都忘了。
48、证人赵某某证实,2013年11月1日早上七点左右的时候,他哥哥荣大涛给他老婆打电话说“广峰石业、东南石材”店里的电脑被盗了,后来到店里查看,发现店里的一台台式电脑被盗了,被盗的电脑是一台组装电脑,是2012年7月份的时候花了3000块钱在龙湖购买的。后来听别人说,隔壁的几家店里的东西也被盗了,一家饭店丢了一台电脑,一家窗帘店丢了一台电脑,还有一家卖地板砖的门店丢了一把吉它。
49、证人袁某某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他们的窗帘壁纸店关门,老板袁某某用锁把店大门的玻璃门锁好后就走了,2013年11月1日早上8时许陈楚说店被盗了,他进店发现放在吧台上的电脑不见了,袁某某就报案了,被盗电脑室2012年10月份他老板袁某某、陈楚在龙湖镇赛格电子科技店组装的,购置价好像是6000元把。
50、证人粟某证实,2013年11月1日早上八点多的时候,她到“东骏生态砖”门店上班,到店里的时候看见任某某在店里找东西,就问咋回事,任某某说店里被盗了,玻璃门上的门锁也被撬了,后来发现店里面的一把吉他被盗了,后来任某某就报警了。被盗的吉他是一把红色的木制吉他,是2013年5月10日的时候在龙湖镇升达大学对面的“龙虎琴行”购买的,当时购买价格是600元,她和任某某一起买的。被盗的吉他有九成新。
51、证人张某证实,2013年11月18日早上8点多的时候,她去药店上班,到了药店之后,老板郑某某说药房昨天晚上被盗了,后来发现店内收银台下面抽屉里面的钱没有了,还有两台笔记本电脑,一个装电脑的包,一台台式电脑主机,还有一些益达口香糖,四瓶维生素E和2300元现金。被盗的电脑是老板郑某某在郑州市科技市场“百脑汇”购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是富士通VH900,2010年5月16日购买的,当时花了4980元。另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是联想L47A,2012年8月18日购买的,当时花了5300元。那台组装电脑主机购买的时候有配置单,主板是华硕P8H61,CPU是I5—3470,内存是金士顿4G--1333,硬盘是ST500,显卡是GTS650TI,机箱是金翔牌,电源是长城牌,2013年9月份购买的,当时花了3730元。四瓶维生素E是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购买的,牌子是养生堂,进价是78元/瓶,零售价是88元/瓶。
52、证人张某甲证实,2013年10月3日早上,8点多她到“潮流坊”店里上班,她姐说店里被盗了,她姐说10月2日晚把店门关店用U型锁锁好后就走了,到了3日早上来店里时,见玻璃门上的U型锁被人剪断了,锁扔在一边,门是半开着,进到店里检查后发现店里的电脑被盗了。被盗的电脑是一台组装的台式电脑,CPU是AMD2.7主频,主板是华硕M2N65,内存是金邦2G,硬盘是WD320G,显卡是小影霜9600GT,显示器是飞利浦19寸液晶的,光驱是飞利浦DVD的,键盘,鼠标是双飞燕的,机箱是A7X的。被盗的电脑是她姐在2010年4月份在郑州科技市场购买的,购买时花了3200元。
53、证人赵某某证实,2013年10月3日上午9点多她去上班的时候,听老板张慧说她们的“衣衣布舍”服装店里的电脑被盗了被盗了,是一台组装电脑,显示器是冠杰19寸的,CPU是5400双核的,内存是金士顿2G的,显卡是七彩虹8600GT的,主板是微星780的,硬盘是希捷160G的,是老板张慧2009年2月份在郑州科技市场购买的,购置价是4500元,有五成新。
54、证人董某某证实,2013年8月24日早上8点多的时候,她从“品味名烟酒”店下楼发现店里被盗了,店里面乱七八糟的,当时老板王某某说店昨天晚上被盗了,经过清点发现店里门口抽屉里的2230元被盗了,还有159条烟也被偷走了,被盗这些烟共价值26865元。烟都是新郑烟草公司送的,店里有销货清单。
55、证人姚某某证实,2013年9月9日早上大概7点的时候,她和、周长丽一起到“壹仟家”超市上班,到店之后,看见店里乱糟糟的,好像被人翻动过,地上扔着一把被剪断的U型锁,后来才知道店里被盗了。经过她和老板彭某清点,超市里一共被盗了100条香烟和11300块钱现金。被盗的烟分别是黄金叶(硬红旗渠)75条、苏烟(软金砂)1条、黄金叶(硬金红)10条、黄金叶(尚酷)8条、黄鹤楼(硬大彩)2条、茂大(盛世)1条、黄鹤楼(硬金彩)3条,共价值10075元,都是中牟烟草公司送的,店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56、证人张某乙证实,2013年11月28日早上7点,她老婆租房的房东打电话说,他们开的I宝童鞋店被盗了,他听后马上和他老婆姚某某一起来到店里,发现锁门的U型锁被人剪断了,店里被盗了,隔壁“名典尚品”女装店也同时被盗。他店被盗了320元硬币、一个钱包,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名典尚品店和他的店是邻居,听老板史某某说丢了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上面是红色的,下底是黑色的,型号是ZNSPIRON,N4050,这台电脑是2011年11月份的时候,在郑州市文化路的赛博数码广场买的,花了3600元钱。
57、证人吕某某证实,2013年12月10日,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因为盗窃在她家把她儿子赵某某抓走了,她今天是把赵某某房间里的一些物品给送来。她拿来了一台黑色华硕牌A85V型黑色笔记本电脑,一条红色硬中华、两条红盒装黄金叶、六盒蓝色20元一盒的软黄金叶、六盒红色20元一盒的红盒苏烟。这些物品是她在她儿子赵某某房间床底下找到的。这些物品不是赵某某的,因为赵某某根本不会抽烟,笔记本也不是她给赵某某买的。
58、证人骆某某证实,2007年她在广东惠州打工时认识了穆昆朋,后来就结婚了。2012年她们到港区富士康那里开早餐店,2013年初的时候又在港区豫康北门开一家“移动联通手机店”。他认识一个叫赵旭的人,大概有25岁左右,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经常到她们店里卖东西,有时候赵旭还领着其他一些年轻孩儿到店里,但她不认识,穆昆朋熟悉。赵旭有卖过手机、香烟,因为都是穆昆朋在店里照顾生意,赵旭有卖过多少她不知道,穆昆朋也没有跟她说过。现在她店里还有赵旭卖过的一些萨米牌手机,都是新的,之前我也卖出过一些。听穆昆朋说那些东西都是赵旭从超市弄来的,但怎么弄来的她不知道。201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穆昆朋在手机维修店她俩聊天时候穆昆朋告诉她赵旭是小偷,他卖的东西都是偷来的,低价收,高价卖,赚点钱。
59、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新价证鉴(2014)008、022号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赵旭等人盗窃的手机、香烟、电脑、衣服经鉴定总值为52862元。
60、搜查笔录证实,通过搜查赵旭的租房处,在其租房处的地上发现一把黄色卡钳、新的真维斯牌衣服、两瓶维生素等盗窃的赃物,后予以扣押。
61、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作案用的机动三轮车、作案工具、涉案赃物照片证实,八被告人盗窃的犯罪事实。
6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八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前科情况。
63、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八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案件侦破情况。
64、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赃物、发还赃物的情况。
65、被害人翟某某、王超伟、彭某、任某某、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严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张慧、吴某某、唐某某、郭某某、魏某某提供的被盗物品的相关票据及购买凭证。
66、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旭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带领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帮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事实。
67、新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陈涛、李杰和一个开红色三轮车的男子”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落实不到嫌疑人身份。
68、被害人任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史某某、王某某、荣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吴某某出具的收到条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及赵某某的退赔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旭、穆昆朋、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刘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分别为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穆昆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实,被告人穆昆鹏事前与被告人赵旭等人预谋,积极向被告人赵旭等人介绍购买作案使用的蓝色三轮车、黄色卡钳等工具,并介绍被告人赵某某、吴朝霞、刘旬入伙盗窃,事后积极处分赃物,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被告人穆昆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旭参与盗窃19起,盗窃价值243621.3元。被告人穆昆朋参与盗窃12起,盗窃价值157115元。被告人吴朝霞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83808元。被告人刘旬参与盗窃2起,盗窃价值50470元。对于被告人赵旭、穆昆鹏、吴朝霞、刘旬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价值45022元。被告人韩某某参与盗窃4起,盗窃价值32174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价值30763.3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价值12872元。对于被告人曹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赵旭、穆昆朋、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刘旬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旭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4、系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穆昆朋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杜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系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旬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旭、穆昆鹏、吴朝霞、曹某某、韩某某、刘旬、杜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穆昆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朝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莹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科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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