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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7日23时许,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六中队接110指令称,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广场有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摔倒,该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牛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摔倒,并发现牛某某身上有很大酒气,民警遂对牛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牛某某血醇含量为87.29ml/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2013年10月1日,牛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第六中队投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牛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血醇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牛某某应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查明的量刑情节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牛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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