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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根法与时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民初字第1871号 原告郑根法,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时凯瑞,男,1985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法诉被告时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法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民初字第1871号

原告郑根法,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时凯瑞,男,1985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法诉被告时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法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根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根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根法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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