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民初字第1871号 原告郑根法,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时凯瑞,男,1985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法诉被告时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法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根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根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根法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