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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学与王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44号 原告耿某某,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44号

原告耿某某,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发勤经本院传唤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耿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堃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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