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44号 原告耿某某,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发勤经本院传唤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耿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