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44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振民,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温玲芳,女,成年,汉族,系郭振民妻子。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振民、温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杜帅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