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21号 原告王振铎,男,汉族,195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杨发现,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振铎诉被告杨发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铎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铎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