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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丽娜、韩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38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 被告白丽娜,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韩跃辉,男,1968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38号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
被告白丽娜,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韩跃辉,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系白丽娜之夫。
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丽娜、韩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杜帅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