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83号 原告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雷,该公司职工。 被告薛光辉,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杨天刚,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刘志娟,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系被告杨天刚的妻子。 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光辉、杨天刚、刘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登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