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71号 原告赖秋玲,女,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张玮宸,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何曼嘉,女,汉族,1978年5月27日生。 原告赖秋玲诉被告张玮宸、何曼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赖秋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赖秋玲负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