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03号 原告许丰伟,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 被告张海军,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生。 原告许丰伟诉被告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丰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小 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彩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