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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38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38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某甲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常自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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