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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帅庭与宋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3号 原告郭帅庭,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宋林锋,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 原告郭帅庭诉被告宋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3号
原告郭帅庭,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宋林锋,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
原告郭帅庭诉被告宋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帅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彩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