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23号 原告郭帅庭,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宋林锋,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 原告郭帅庭诉被告宋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帅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