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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与马胜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1436号 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辛全发。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胜志,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1436号

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辛全发。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胜志,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日。

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马胜志住址为四川省南部县三清乡真相村8组27号。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无法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