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1436号 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辛全发。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胜志,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日。 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马胜志住址为四川省南部县三清乡真相村8组27号。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无法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