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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铠锋与叶亮婚礼策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19号 原告郑铠锋,男,出生于1984年8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亮婚礼策划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兴达通苑大厦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叶亮。 本院在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19号
原告郑铠锋,男,出生于1984年8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博,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亮婚礼策划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兴达通苑大厦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叶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铠锋诉被告叶亮婚礼策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铠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铠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郑铠锋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