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56号 原告郭有库,男,出生于1965年11月14日,汉族。 被告吴彩环,女,出生于1975年2月1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库诉被告吴彩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有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有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郭有库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