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74号 原告蔡银生,男,出生于1949年11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银生诉被告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银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银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蔡银生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