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与白富强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89号 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2007年3月21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司晓平,女,出生于1977年12月4日,系王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富强,男,出生于1959年8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89号
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2007年3月21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司晓平,女,出生于1977年12月4日,系王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富强,男,出生于1959年8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世杰、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金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春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自振,男,出生于1978年2月24日,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班庄镇大沟埃村六队66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密市市区摩登衣酷服装店,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15号。
经营者李昱晟。
委托代理人王博,男,出生于1982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林扒镇豫鄂路369号,系该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华诉被告白富强、新密市金菱商贸有限公司、新密市市区摩登衣酷服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子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王子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