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杨振亚,女,出生于1935年10月4日,汉族。 被告吕爱华,女,出生于1958年7月5日,汉族。 被告王功选,男,出生于1956年9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亚诉被告吕爱华、王功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振亚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官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