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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省与李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91号 原告朱建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李花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省诉被告李花玲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91号
原告朱建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李花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省诉被告李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建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元,由原告朱建省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