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91号 原告朱建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李花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省诉被告李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建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元,由原告朱建省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