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7号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蔡某甲,男,汉族。 被告冉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段占奎 代理审判员 李金蔚 人民陪审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