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王爱云,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月15日。 原告米新敏,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1月14日。 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新密市曲梁乡坡刘村。 法定代表人马丽。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云,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2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云、米新敏诉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二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云、米新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云、米新敏撤回对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李彩云的起诉。 本案原告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王爱云、米新敏承担。 审判员 李会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