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黄海峰、黄卫涛、张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黄海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卫涛,男,1982年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黄海峰,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卫涛,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松峰,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黄海峰、黄卫涛、张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