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20号 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 委托代理人张凯军,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张胜利,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海军,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遂军,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张胜利、范海军、宋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