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尚全利,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绘法,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遂成,男,汉族,1956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全利诉被告崔绘法、崔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全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全利撤回对被告崔绘法、崔遂成的起诉。 本案原告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2元,由原告尚全利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