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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全利与崔绘法、崔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尚全利,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绘法,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尚全利,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绘法,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遂成,男,汉族,1956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全利诉被告崔绘法、崔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全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全利撤回对被告崔绘法、崔遂成的起诉。
本案原告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2元,由原告尚全利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