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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明、张金花、冀钢、王拴、刘红卫、屈玉卿、王顺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杰,该社职工。 被告王志明,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张金花,女,汉族,1960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杰,该社职工。
被告王志明,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张金花,女,汉族,1960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冀钢,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
被告王拴,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刘红卫,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屈玉卿,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王顺卿,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明、张金花、冀钢、王拴、刘红卫、屈玉卿、王顺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