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建峰,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 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廷振。 被告牛战军,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峰与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战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李建峰承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审 判 员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