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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峰与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战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建峰,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 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廷振。 被告牛战军,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峰与被告驻马店市天立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建峰,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
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廷振。
被告牛战军,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峰与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战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李建峰承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审 判 员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