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建军。 委托代理人陈继民、柳志国,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居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审 判 员 云海江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楚柏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