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铁信,该社职工。 被告李志升,男,汉族,1954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贾玉玲,女,汉族,1955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李会阁,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李静歌,女,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志升、贾玉玲、李会阁、李静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