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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梁永见、钱玉卿、钱金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裴永建。 被告梁永见,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钱玉卿,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裴永建。
被告梁永见,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钱玉卿,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钱金殿,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梁永见、钱玉卿、钱金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