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58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超锋,该社职工。 被告郑州市宏宇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书现,经理。 被告河南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柱,经理。 被告孟书现,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新柱,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新坡,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冉云鹏,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州市宏宇煤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弘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孟书现、王新柱、王新坡、冉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