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00-1号 原告郑州市鑫柜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奇,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鑫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奇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杨明奇之间私下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对杨明奇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鑫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杨明奇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鑫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明奇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由原告郑州市鑫柜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吕 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