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85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社职工。 被告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有,公司经理。 被告刘福有,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改琴(又名陈改勤),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刘福有、陈改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