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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占涛与王福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82号 原告翟占涛,男,出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 被告王福德,男,出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占涛诉被告王福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占涛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82号
原告翟占涛,男,出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
被告王福德,男,出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占涛诉被告王福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占涛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占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占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翟占涛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