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82号 原告翟占涛,男,出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 被告王福德,男,出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占涛诉被告王福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占涛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占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翟占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翟占涛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