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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巧枝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75号 原告楚巧枝,女,出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66号大河锦江饭店24楼。 负责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75号
原告楚巧枝,女,出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66号大河锦江饭店24楼。
负责人李学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敏,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巧枝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巧枝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为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