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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好丽诉殷清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9号 原告柴好丽,女,出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 被告殷清涛,男,出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好丽诉被告殷清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好丽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9号
原告柴好丽,女,出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
被告殷清涛,男,出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好丽诉被告殷清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好丽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好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好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柴好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