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9号 原告柴好丽,女,出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 被告殷清涛,男,出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好丽诉被告殷清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好丽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好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柴好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柴好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