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48号 原告王建祥,男,出生于1952年5月19日,汉族。 原告王霞,女,出生于1965年2月1日,汉族。 被告王建需,男,出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 被告王晓东,男,出生于1990年10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祥、王霞诉被告王建需、王晓东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祥、王霞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祥、王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祥、王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王建祥、王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