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43号 原告徐慧娴,女,出生于1986年10月1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超晨,男,出生于1956年10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张燕飞,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娴诉被告王超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慧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慧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徐慧娴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