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王长木,男,出生于1957年7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菊,女,出生于1957年6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木诉被告张亚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长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长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