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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木诉张亚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王长木,男,出生于1957年7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菊,女,出生于1957年6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木诉被告张亚菊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王长木,男,出生于1957年7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菊,女,出生于1957年6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木诉被告张亚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长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长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