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0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卫,该社职工。 被告陈子义,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俊平,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建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海燕,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涛,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子义、白俊平、白建成、陈海燕、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