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卫,该社职工。 被告王合图,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秀红,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永福,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彦彬,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合图、陈秀红、陈永福、陈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