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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与张官印、杨洲、冯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行长。 被告张官印,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洲,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行长。
被告张官印,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洲,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海水,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诉被告张官印、杨洲、冯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时期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云海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元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