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 负责人:樊建宏,行长。 被告张官印,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洲,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海水,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诉被告张官印、杨洲、冯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时期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云海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