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64号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超,该社职工。 被告周松涛,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陈禄平,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明晓,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福喜,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大隗镇桃园村柳东3号。身份证号:41012619670911253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松涛、陈禄平、周明晓、周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