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邵卫召,曾用名邵卫照,男,出生于1969年4月23日。 被告徐成玉,男,出生于1963年4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卫召诉被告徐成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卫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会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