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邵卫召诉徐成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邵卫召,曾用名邵卫照,男,出生于1969年4月23日。 被告徐成玉,男,出生于1963年4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卫召诉被告徐成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邵卫召,曾用名邵卫照,男,出生于1969年4月23日。
被告徐成玉,男,出生于1963年4月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卫召诉被告徐成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卫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会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