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王爱云,女,出生于1963年1月15日。 被告王花洲,男,出生于1954年12月19日。 被告寇剑朝,男,出生于1974年7月16日。 被告马超峰,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 原告王爱云诉被告王花洲、寇剑朝、马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爱云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