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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云诉王花洲、寇剑朝、马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王爱云,女,出生于1963年1月15日。 被告王花洲,男,出生于1954年12月19日。 被告寇剑朝,男,出生于1974年7月16日。 被告马超峰,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 原告王爱云诉被告王花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王爱云,女,出生于1963年1月15日。
被告王花洲,男,出生于1954年12月19日。
被告寇剑朝,男,出生于1974年7月16日。
被告马超峰,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0日。
原告王爱云诉被告王花洲、寇剑朝、马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爱云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