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108号 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2月10日。 委托代理人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9月17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2014年7月29日在开庭过程中原告无故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