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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林申请执行张跃峰、王雪松、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1435号 申请执行人何永林,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跃峰,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雪松,男,汉族,1960年8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村民委员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1435号
申请执行人何永林,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跃峰,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雪松,男,汉族,1960年8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关升,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永林诉张跃峰、王雪松、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俊杰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