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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宏远诉巩义市景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建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1193号 申请执行人付宏远,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巩义市景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瑞欣,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建功,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1193号
申请执行人付宏远,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巩义市景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瑞欣,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建功,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付宏远诉巩义市景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建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俊杰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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