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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寨卫铭、张国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4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文,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4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国文,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一审被告寨卫铭,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西省宜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及一审被告寨卫铭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宗振宇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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