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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文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文莉,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文莉,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