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文莉,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