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5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欣欣学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永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慧峰,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上诉人河南省欣欣学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在二审期间,一审原告张慧峰于2014年8月13日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即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428-1号裁定准许张慧峰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宗振宇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